司法鑑定會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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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會計標準是指會計司法鑑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一種行為或方法標準,但在實際鑑定活動中,由於不同的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有所不同,鑑定標準也會有所差異,但鑑定的內容是有所規定的。

司法鑑定會計標準

會計司法鑑定標準

司法會計鑑定的直接依據主要是在司法會計檢查過程中搜集到的確鑿、有效的證據。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鑑定是分不開的。前者是後者的前提和基礎,後者是前者的繼續和深入。司法會計鑑定所需資料是通過司法會計檢查這一環節取得的,對整個案件的檢查和鑑定要遵循一定的標準。

在實踐中,司法鑑定機構沒有規定統一的司法鑑定標準,完全依靠鑑定人的主觀因素和經驗來作鑑定,往往對同一經濟案件的同一會計事實的司法鑑定,不同的人會作出不同的鑑定,這種現狀與司法鑑定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有一定的聯繫。

司法會計鑑定的標準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有關的財經法規、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審計準則。

(2)地方的有關財經法規政策。

(3)單位內部的有關制度規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會議紀要。

(4)當事人雙方質證材料。

(5)鑑定報告標準。

其中,前4項內容是我們進行財務會計事實認定的標準,符合這些標準的,就可以認定其事實。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雙方質證材料,即使不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定,如白條入賬,只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在合夥糾紛案件中也可以認可。

第5項是鑑定報告標準,這一標準與審計報告不同,也不能照搬審計報告準則,應當由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報告格式、內容、報告用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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