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撤銷權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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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方的撤銷權,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民法中的撤銷權期限是什麼?

1、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人即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利。

《合同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條均有規定。如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贈與人的撤銷權,是指在贈與法律關係中權利人即贈與人的撤銷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破產撤銷權

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後,權利人即清算組請求人民法院對破產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的,有害於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並將該行為產生的財產利益迴歸到破產財產的權利。

五、婚姻受脅迫方的撤銷權,是指在人身關係的法律範疇內權利人即婚姻受脅迫方的撤銷權利。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六、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七、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民法中的撤銷權期限問題的解答。凡是能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條文都進行了一一的列舉,除此之外的情形一律不能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是民法中一種權利救濟的措施,所以行使條件較為嚴苛。更多關於撤銷權的內容,歡迎諮詢本站,我們將及時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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