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計件加班不算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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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計件加班不算工資嗎?

一、通常計件加班不算工資嗎?

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發生加班費糾紛由誰舉證?

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就對今後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更為有利,將原先的完全由勞動者舉證的責任,大部分轉移給了用人單位。

雖然計件加班和正常的加班是不一樣的,但也是屬於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上班,所以是需要給當事人支付加班工資的,但是計件的加班工資和普通的加班工資可能有所出入,需要看當事人雙方是怎樣協定的按件算還是按時間算加班工資,如果按時間算,那麼就按照正常的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倍數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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