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的加班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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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件工資的加班如何計算?

計件工資的加班如何計算?

計件工資的加班的計算方式是完成了計件定額之後,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計件單價的150%、200%和300%來進行工資的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在完成計件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企業也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勞動定額標準應當合法。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補休還要付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説,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一般在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其加班費,若是員工自己主動加班,那麼不能向單位主張加班費。而單位在支付加班費的時候也要注意,在不同的時間安排員工加班,那麼這個加班費的標準是不同的。而在週末安排加班的時候,之後若單位又安排了補休,那麼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不同的工資的支付方式決定了不同的一些工種,比如説有一些相對來説重複簡單的機械性的勞動工作,就採取計件收費的這種方式,在此種方式完成定額之後,如果繼續延長勞動者的加班時間的話,依然是需要由工資來進行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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