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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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嗎?

一、加班工資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嗎?

計算加班工資肯定是不會按最低工資標準的,都是會按勞動者每月得到的實發工資來進行計算,或者是會按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資來進行計算,如果是屬於實行計件工資的,那麼就會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來進行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根據不是依據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不同加班情形工資所發放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加班工資一般是針對於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外而付出了勞動力需要給的工資,對於這筆工資的發放就會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計算,如果勞動者是按最低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支付,那麼作為勞動者是有權利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的。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一切合法的權益的,比如説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此時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標準來對我國的加班加點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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