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辭職具體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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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和辭職具體有哪些區別?

辭退和辭職具體有哪些區別?

1.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 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不同。

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於(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持,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持;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

3.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4. 辭職和辭退的程序不同。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後。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 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

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1、各種方式的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運用,勞動者也可以運用,雙方還可以協商一致共同運用。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種方式,只有用人單位才可能運用,勞動者沒有這種權力。

2、各種方式的適用對象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對象是用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的適用的對象則是違犯勞動紀律的合同制職工和固定職工等。

3、各種方式的適用原因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多種性質的。有的是懲戒性的,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所以如果員工被辭退,那麼通常是用人單位的過錯,除非是勞動者自己也存在着過錯,而員工一旦被辭退,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員工按照其具體工作時間來發放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是自己主動辭職,這種情況通常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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