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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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都有哪些

有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者自動離職,當然在一些情況下,我們發現是屬於勞動者向單位辭職。雖然都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自動離職與辭職之間其實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那究竟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哪些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繫。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區別點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包括運用主體和適用原因等等。當然不管是自動離職還是辭職,其實最終都是會解除勞動合同,而此時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而導致合同的解除,此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出相應的賠償。

二、自動離職是什麼意思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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