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和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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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辭退和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公司辭退和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1、離開單位的原因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3、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

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二、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8、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補償金怎麼辦?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職員若是違反了單位的規定,或者是實施了違法行為,此時單位可以辭退這類職員,且並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所以並非是所有被單位辭退的職員都是可以獲得補償的,若是職員沒有獲得補償金,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存在過錯,若並沒有犯錯的,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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