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離職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辭職和離職有什麼區別?

一、辭職和離職有什麼區別?

辭職、離職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勞動者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辭職即辭去職務,指的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這樣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者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崗位,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離職的原因可能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可能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定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離職只是標明勞動關係已解除,無法確定是哪一方提出的。例如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裏面會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

二、離職要注意哪些事項?

1、員工離職,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申請解除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工資、未按照勞動法規矩繳納社保等情況下,勞動者直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越到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員工離職,需要按照單位制度辦理交接。

員工正常提交離職申請以後,應該按照單位制度進行工作交接,交接好在單位相關的工作,用品等。若員工因為個人原因沒有辦理交接而導致單位損失等情況下,單位是有權要求其補償單位損失。對於離職,是必須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交接,若交接時間長於離職申請時間的,應該雙方協商一致處理好,避免產生糾紛。

3、員工離職以後,應該督促單位停止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綜上所述,員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在有效期內,如果員工有更好的發展機會,可以向單位遞交辭職信,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是員工單方面提出的,是員工個人意願。而離職則可能是員工也可能是單位提出,是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形式。員工在離職的時候,要注意向單位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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