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辭職不讓3天走怎麼辦?
一、試用期辭職不讓3天走怎麼辦
試用期辭職不讓3天走的,可以根據以下流程處理:
1、直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告知自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三日之後,直接和單位的員工辦理交接工作;
3、完成交接工作後,讓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並且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用人單位結清工資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説明情況,查證屬實後,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進行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試用期辭職流程
1、提交申請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明確在3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辭職通知”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
2、辦理手續
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同時領取個人檔案,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在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雙向選擇,不僅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察,同時也是勞動者判斷自己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的時間。如果勞動者發現工作情況與自己想象的不符,在這段時期是可以主動提出辭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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