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材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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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材料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材料都有哪些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①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②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③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④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户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户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⑤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⑥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⑦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3、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4、如委託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託書。

二、交通事故賠償可起訴的情形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把調解終結書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後,一方當事人可以持終結書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任何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意外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或者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構成交通肇事罪,公民個人遭受人身或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

交通事故發生後,就事故賠償問題,當事人可以選擇,當事人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該糾紛顯然是一起侵權糾紛。如果當事人選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説認為是一種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並生效後當然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協議出具的調解書只是調解協議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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