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約定經濟仲裁的管轄法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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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明確約定經濟仲裁的管轄法院可以嗎?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置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

首先,“可依約定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非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且仲裁機構約定不明。

其次,該條款中“或向合同簽訂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與約定仲裁是矛盾的。一般認為,在仲裁法生效以後,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要麼選擇仲裁,要麼選擇訴訟,不能作或然的選擇。訴訟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與金融機構之間如果不能補充達成有效仲裁協議,那麼該合同糾紛不能提交仲裁。鑑於該合同標的額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向合同簽訂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也屬無效,而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今後,如果公司有意通過仲裁快捷地、不公開地解決可能發生的合同爭議,建議你們在簽訂合同時注意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在解決合同爭議方式項下設置有效的仲裁條款。如果對方提供了格式合同文本,你們有權對合同條款提出修改,有權增加或減少條款,也當然有權修改仲裁條款。

有關仲裁庭的管轄權應由仲裁庭自已決定。如果仲裁院不確信存在仲裁協議,則應通知當事人仲裁不能進行。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仍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是否存在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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