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舊傷復發交通費是否可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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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舊傷復發交通費是否可以報銷

工傷舊傷復發交通費是否可以報銷

工傷舊傷復發交通費是不可以報銷的。在本市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後,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二、工傷舊傷復發住院期間工資怎麼算

工傷復發期間員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間的 待遇,也是按照工資全額發放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三、工傷舊傷復發的鑑定

進行工傷復發鑑定: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上述敍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

由於工作性質的不同,導致身體出現各種不良反應以及損傷的情況是屢見不鮮。由於工作導致工傷復發或者是舊傷復發,那麼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工傷舊傷復發的鑑定之後其住院以及醫療的費用,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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