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XX、俞XX等與吳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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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俞XX等與吳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俞XX,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餘杭區。原告俞XX,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臨安XX。委託代理人王哲男、耿小豔,北京隆安(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吳XX,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臨安XX。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岸明珠廣場1幢1單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X0109MA28LXJL56。法定代表人趙XX。被告XXX,住所地杭州市望江東路332號望江國際中XX(C座)2層西北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XXXX1808722Q。負責人郭X。被告章XX,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臨安XX。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臨安XX錦南街道吳越街祿地明苑2幢1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XXXX9480405B。法定代表人周XX。被告中國XX公司於潛營業部,住所地杭州市臨安XX於潛大街車站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XXXX6648429D。負責人何XX。原告俞XX、俞XX、俞XX訴被告吳XX、杭州XX公司、XXX、章XX、杭州XX公司、中國XX公司於潛營業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於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查,本院於同日立案並於2018年7月9日向原告郵寄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因原告俞XX、俞XX、俞XX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也未提交緩交免交申請,不依法履行訴訟義務。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XX、俞XX、俞XX自動撤回起訴處理。審判員  梅愛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書記員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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