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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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是一種常見的税務的類型,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税的,在進行房屋買賣的時候也是不例外。那麼,賣房個人所得税計算的時候都是有哪些方法呢?二手房交易中繳納個人所得税有哪些優惠政策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賣房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賣房個人所得税計算的方法

個人所得税:(税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賣方繳納)徵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少有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税。

在這裏有兩個條件

1、家庭少有住宅,

2、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税;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如果是家庭少有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税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並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税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1%退還。

地税局會審核賣方夫妻雙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產作為家庭少有住宅的依據,其中包括雖然產權證沒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門已經備案登記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類房產)。

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麼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徵税過程中對於營業税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税也必須徵收差額的20%。

為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規範徵納行為,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建設部於1999年12月2日就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徵税:

1、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税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税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税,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税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3、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二、二手房交易中繳納個人所得税有哪些優惠政策?

按照我國税收法律法規,在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税繳納上有一些優惠政策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税人,其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具體方式是:先以納税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税務機關繳納,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税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税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在進行賣房個人所得税計算的時候,首先要滿足購買時間超過5年以及家庭中存在其他住宅的條件,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才可以進行徵收個人所得税。另外,在進行繳納税費的時候,如果是繼承或者個人贈與的房產的話,是可以進行免徵個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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