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需要房產證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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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需要房產證做擔保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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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要房產證作擔保,是否有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得提供擔保人,遠成的行為不被法律支持也不違法,即使被認定無效也並無懲罰措施。
而且,在被招用的勞動者在履行職務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將此時的財產損失參照一般侵犯財產權案件處理。通過與勞動者和擔保人協商,如果擔保人同意提供擔保的,因此時的損害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屬於《擔保法》的調整範疇,則這樣的擔保是有效的,這就保障了用人單位訴請法院要求勞動者或擔保人對財產損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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