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打學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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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老師打學生如何處理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如果老師對學生造成了身體傷害,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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