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打學生致傷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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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學生致傷,如何處理

老師打學生致傷,如何處理

老師打學生糾紛屬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教育機構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受害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設置了教育機構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國法律規定,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規定: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在學校期間如果老師打學生,如果致學生輕傷以上,老師將要受到刑法處罰,民事賠償是按人身損害計算,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依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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