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房屋分割該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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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房屋分割該怎麼進行

即使是農村中的夫妻離婚,其實也是會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而其中要是有房產的話,那也少不了需要對共同所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處理。但農村中的房屋與城鎮中的房屋情況又有點不一樣了,畢竟此時很多時候都是由農村居民自己修建的。那到底農村離婚房屋分割該怎麼進行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即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農村房屋的分割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4、雙方結婚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也是需要考慮到不同的情況。有些時候房屋是在結婚之前修建的,但結婚之後卻由夫妻共同居住使用,這樣的房屋其實無論夫妻結婚多久都是無法轉化為夫妻共同房屋的,因此一般會認定為夫妻一方房屋,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自然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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