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與夫妻財產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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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與夫妻財產有沒有關係

婚前購房與夫妻財產有沒有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婚後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並不是婚後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因此婚前購房婚後房產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口文化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法律。婚前財產在婚後離婚時不參與分割的,但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平均分割的,在婚姻期間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個人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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