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競價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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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競價程序是怎樣的?

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就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另一種是夫妻雙方達不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離婚請求法院判定,在司法實踐中,當進入訴訟程序後,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可以採用競價的方式決定房產所有權,那麼,離婚房子競價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可通過競價取得房產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後按揭的,則房子的所有權一般歸購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後增值部分主張權益。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二、競價方式的執行程序

1、採用競價的方式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則就不能採取該手段。

2、競價時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以防後期執行難。

3、在雙方競價差額不大時,法院最終還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側重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4、競價並非是任何情況下解決解決房產歸屬問題的最佳方案。競價分割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才會實現真正公平,如果雙方經濟相差懸殊競價分割不宜採用競價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為了照顧孩子、家庭辭去工作,經濟能力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沒有同男方競爭的優勢,這種情況下采用競價分割也就不可能體現真正的公平。

按照相關規定,首先必須夫妻一致同意且雙方經濟條件相差不大,才能採取競價的方式,其次,在競價前雙方都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保證後續房產交接的順利完成,之後雙方就可以開始相互競價,但如果雙方競價差距不大時,法院最終還是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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