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埋藏物所有權是怎樣的 - 不明埋藏物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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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明埋藏物的所有權

不明埋藏物所有權是怎樣的,不明埋藏物有什麼特點?

對於地下埋藏物,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所説的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財產。

二、不明埋藏物的特點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於他物之中,並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於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應當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物並不屬於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歸國家所有,對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寶並非是所有人不明,許成有證據證明元寶是其曾祖父所買,故上述規定不適用此案。另外,雖然文物屬於限制流通物,但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

《民通意見》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歸國家所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上述元寶又能證明屬於許成曾祖父遺留,因此應判歸許成所有。根據我國文物法,作為限制流通物的金銀,允許個人所有但禁止私自買賣。本案中,房屋雖然賣於侯田,但此元寶仍歸許成所有,侯田屬不當得利,應歸還許成。

其實對於不明埋藏物的問題,一般來説,如果能夠確定相應的所有權人的話,那麼該埋藏物便是屬於該所有權人的,如果該不明埋藏物不能找到相應的所有權人,那麼該不明埋藏物所有權就會相應的收歸國家所有,而且一般來説埋藏物一般只針對動產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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