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車賣了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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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車賣了是合理的嗎?

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車賣了是合理的嗎?

如果在雙方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車賣了的屬於不合理的行為。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

二、婚前財產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三、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有着明確的法律條款進行規定的,如果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係但是還沒有辦理手續但是卻處於分居期間就將共同財產進行轉移或者是變賣的,都屬於是不合理的行為,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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