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郭XX贍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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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

郭XX與郭XX贍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向XX,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樑XX。

被告郭XX。

委託代理人王德正,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郭XX訴郭XX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審判員李X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程珍英和胡XX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鄧X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郭XX及其委託代理人向XX、樑XX,被告郭XX的委託代理人王德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訴稱,原、被告系父子關係,原告視力患三級××,目前收入微薄,主要靠政府救濟及姐妹幫忙維持基本生活,被告現己大學畢業,亦己參加工作。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及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等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且尊老、敬老是XX民族的傳統,故被告應當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綜上所述,被告不贍養原告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為原告提供住房;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1000元。庭審中,原告更改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1800元。

原告在舉證期間提交的證據有:1、××人證1份,複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原件已退回),擬證明原告患有3級××,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2、低保證1份,複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原件已退回),擬證明原告無經濟收入,靠政府低保維持生活,生活困難;

3、廣西城市低保審批表1份,原件,擬證明原告享有低保的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月為240元,根據現在的物價水平已經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

被告郭XX辯稱,原告在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中隱瞞重要事實,原告和被告的身份關係較特殊,原、被告之間從未以家人的身份共同生活過,原告也從沒有撫養被告,對被告的教育、醫療等沒有盡到幫助。被告從3歲以來就一直是其外公撫養至成年。原、被告之間缺乏最基本的親情。基於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原告對被告未盡到撫養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對原告的贍養義務也應該減輕。原告的請求不合理,被告由其外公撫養,外公現年老多病,需贍養,且被告的母親廖X也是常年多病,沒有工作,靠低保維持生活。被告作為剛畢業的大學生,沒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極其微薄,僅有1600元每月,生活尚處於不穩定狀態,居無定所,自食其力尚且困難,更沒有養家餬口的能力,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結合案件的特殊性依法裁量。

被告在舉證期間未提交證據,當庭提交的證據因已經超過舉證期間,原告不同意質證。

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認為原告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與原告的關係,自然也無法證明被告對原告負有贍養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是視力××人,持有三級××證書。原告於2013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即領取每月240元的低保救助。被告是原告的親生兒子,大學畢業之後一直在外地工作。由於原告生活困難,向被告索要贍養費無果,故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為原告提供住房;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1000元。庭審中,原告更改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180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原告與被告的母親於1991年7月20日解除同居關係,之後,被告一直跟隨其母及外公外婆居住生活。

本院認為,贍養老人是XX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被告系原告之親生兒子,應當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使原告安度晚年,幸福生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原告是殘疾人,因欠缺勞動能力而生活困難,需要領取低保救助,故被告作為原告的親生兒子,應給付原告贍養費。被告雖然從小不跟隨原告生活,但這並非其拒絕贍養原告的理由。故原告為此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考慮到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被告的經濟狀況及本地的居民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800元。據此,依照《XX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XX每月支付原告郭XX贍養費800元(此款於每月28日之前支付)。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郭XX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XX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09,開户銀行:中國XX中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鴻

人民陪審員  程珍英

人民陪審員  胡XX

書 記 員  鄧 媛

附法律條文:

《XX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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