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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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如何舉證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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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孩子如何分配

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規定與婚生子女一致。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2至10週歲的孩子,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10週歲以上的孩子,則應考慮該孩子的個人的意見來確定撫養權歸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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