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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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

嚴格來説,在婚姻登記當中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其中結婚登記意味着男女會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離婚登記自然也就意味着夫妻會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登記而言,其中又分為了協議和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會得到解除,從法律意義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是指戀愛的男女之間,為了實現共同生活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核准,取得結婚證的行為。
我國,婚姻登記可以具體分為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兩種情況,而在結婚登記當中又包括了初婚登記與再婚登記。
1、結婚登記
(1)初婚登記
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 , 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户籍證明 、 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2)再婚登記
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 還應持離婚證件。復婚屬於結婚的一種。
2、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户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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