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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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該如何辦
律師解析:離婚手續辦理的方式:
1、協議離婚手續辦理的方式,雙方先訂立離婚協議,再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親自領取離婚證;
2、訴訟離婚手續辦理的方式,需當事人想法院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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