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女方還能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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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女方還能要賠償嗎

一、協議離婚後女方還能要賠償嗎

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可知: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於中止、中斷的規定。

因此,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而且無過錯一方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二、協議離婚需辦哪些手續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程序:

(一)初審

查驗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以及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二)受理

1、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三)審查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四)登記(發證)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撫松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填寫《離婚證》,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要是夫妻離婚是因為男方在婚內存在法定過錯情形,此時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作出賠償。不過有些時候,可能在協議離婚之後,女方才想起要賠償,此時雖然也是允許女方要求男方作出賠償,但是卻有一個時效限制。即,必須是在協議離婚之後的一年之內提出損害賠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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