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婚財產公證需要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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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夫妻在結束婚姻關係的時候,是要進行財產分割的,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則相關的財產按照協議內容進行分割就可以了,那如果協議不成就要進行起訴離婚,這就涉及到離婚財產公證需要辦嗎的相關問題,究竟財產公證是否必須?如果想進行公證,其中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請問離婚財產公證需要辦嗎

一、離婚前辦理財產公證不是必須的

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辦理財產公證並不是必須的。如果想辦理公證,需要出於雙方自願,一致同意辦理財產公證,並支付相關費用。如果雙方約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離婚財產分割以公證書為準。如果離婚前不能辦理公證,對於財產分割,以法院判決為準。

二、如何辦理財產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籤名。至此,離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我國法律規定財產公證並不是必須的,是雙方自願進行的,如果在不進行公正的情況下,起訴離婚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判決執行了。而關於流程,是一共分四步的,前提是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這是十分重要的,以後就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就可以啦。以上就是關於離婚財產公證需要辦嗎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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