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一方不到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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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到庭,人民法院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到庭一方的陳述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情況下,一方不到庭,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的事實,否則法院很難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也很難做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大部分情況下會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一般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缺席判決規則,僅審查原告證據和陳述,視為不到庭的一方放棄答辯羣。因此如果原告出庭而被告不出庭,法院支持原告訴請的可能性極大。但離婚案件不同,離婚案件是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一種涉及當事人身份的案件,一旦做出離婚判決,不允許未出庭的一方就離婚案件申請再審,因此在審判時不能直接適用缺席判決規則,而只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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