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學佛者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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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當事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可以離婚

我國的學佛者可以離婚嗎?

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繫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麼當雙方或社會都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與其説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係,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係的公開解除。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對於已經死亡的婚姻,離婚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也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權利。

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係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識之士所言:結婚、離婚、再結婚、再離婚,作為一種個人自由必須與社會利益一起來被權衡利弊得失,因此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納税人乃至整個社會。

(一)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

1、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法第29條第2款特別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由何方撫養的問題。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撫養問題上既要強調保障子女的利益,也要考慮父母的合理要求。

3、子女撫育費的負擔問題。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而且終止了夫妻之間原有的財產關係。離婚時可供雙方分割的財產,以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行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雖屬婚前功盡棄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財產分割方面的某些具體問題,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妥為處理。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離婚時可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應歸本人所有。

2、債務的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休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案件的類型之一,我們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夫妻之間的矛盾的出現的,應當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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