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起訴離婚什麼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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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起訴離婚什麼不利的?

我國起訴離婚什麼不利的?

一方起訴離婚的話,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准許離婚的話,雙方會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支付及探視方式等做出約定。等法院的判決書下來後,各自就要執行。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如果非要離婚的,夫妻雙方最好能夠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各自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存在爭議的,就只有走法律渠道了,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日常生活中,離婚訴訟也是比較常見是民事訴訟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是公民的正當權利,沒有什麼所謂的壞處。一方起訴離婚的話,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准許離婚的話,雙方會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支付及探視方式等做出約定。等法院的判決書下來後,各自就要執行,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案件中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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