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開庭説什麼 - 都有哪些類型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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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開庭説什麼,都有哪些類型判決離婚

我國婚姻中的雙方進行合法登記的,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離婚就是這類合法權益的其中的一項,離婚案件的開庭當事人需要對雙方的感情破裂進行相應的説明就可以了。下面小編就離婚官司開庭説什麼,都有哪些類型判決離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如當事人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話,可以再對方起訴後,將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提交給法院,法院自然不會支持對方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同時,建議和對方做好溝通工作,恢復夫妻之間的感情,這才是長久之計。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離婚官司開庭説什麼,都有哪些類型判決離婚。我國對婚姻中的雙方不能夠進行相應的協商解決的婚姻採取相應的離婚訴訟處理,對於相關的當事人一定要準備好這類相關的證據,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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