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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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就是企業公司持有一部分股權的人,對於很多股份制公司,股東不止一個,更多時候有很多小股東。股東在企業中有一定的權利,在公司出現問題時候股東代表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股東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股東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年修訂,法釋[2014]2號)第四條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一百八十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根據前面的分析,優先股股東符合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條件的,就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單獨持股包括某一股東單獨持有優先股達到百分之一,也包括某一股東持有的優先股與普通股之和達到百分之一。合計持股包括兩個以上股東持有的優先股之和達到百分之一,也包括兩個以上股東持有的優先股與普通股之和達到百分之一。

二、前置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份公司利益的,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損害股份公司利益的,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才能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但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不受該前置條件限制,當然此時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必須舉證證明情況緊急。

值得探討的是,股東對本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以外第三人提起代表訴訟是否還要遵循上述前置條件?對此問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是,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如何“依照”沒有進一步規定。本人認為,最符合條文文義的理解應當是股東應當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才能提起代表訴訟。

三、使用案由

股東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代表訴訟適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案由。應當注意的是,“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由包括股東代表訴訟和監事會代表公司對懂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的違反法定義務損害賠償訴訟,和董事會代表公司對監事提起的違反法定義務損害賠償訴訟三種具體案件類型。

有疑問的是,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本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代表訴訟適用什麼案由?本人認為應當根據被告與公司之間的具體法律關係確定案由,如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

四、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股東代表訴訟不在上述規定之列,所以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究其實質,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代公司之位提起的訴訟,所以應當遵循公司自身提起訴訟的管轄規則。本人認為,因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因懂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屬於侵權之訴,可以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因公司外部第三人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應當根據被告與公司之間的具體法律關係確定管轄法院。

一般股東應當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才能提起代表訴訟。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者有任何疑問,詳情請諮詢本站專業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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