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和離婚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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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
1.對象和目的不同。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為對象,目的主要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兩個人之間的婚姻是自願結合在一起,生活之後由於種種因素導致感情破裂而導致的離婚;而可撤銷的婚姻是被迫結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定的離婚與不離婚的界限,根據司法審判的具體實踐,也有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撤銷的婚姻事由僅限於因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可能是由親屬脅迫,也可能是被拐賣之後而被脅迫的婚姻關係,因欺詐而產生的婚姻關係是沒有撤銷權的。
3.請求人不同。離婚的請求權人可以是婚姻關係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雙方都可以提出離婚的請求;可撤銷的婚姻是僅限於被脅迫的一方有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另一方無權請求撤銷婚姻關係。
4.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可撤銷婚姻只能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婚姻撤銷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和離婚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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