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網友提問: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你好,我有兩個孩子,由於我的親姐姐沒有生育能力,所以我就把小的一個孩子給了他們家收養,可是我發現我姐夫對我的孩子並不好,時常還打他,我想諮詢一下我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嗎?還有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答:

你好,可以的。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有: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請求。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係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

收養關係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

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經由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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