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可事實婚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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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認可事實婚姻怎麼處理?

不認可事實婚姻怎麼處理?

新的婚姻法裏已無事實婚姻這種説法。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同居關係處理。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也是將同居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同居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哪些情況下不予結婚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在我國事實婚姻是很多年之前存在的,現在已經取消,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一起生活的,認定為同居關係。對於同居關係解除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按照離婚財產分配辦法解決,子女撫養權歸屬最有利於撫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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