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和重婚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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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和重婚罪有什麼區別?

一、婚外情和重婚罪有什麼區別?

一般的婚外情行為,是指男女雙方與婚外異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只有婚外情達到情節嚴重的,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才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認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

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

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

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當男女雙方根據自身的意願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都是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其中也是規定了在婚後不得與他人出現重婚或者長期同居的情況,如果説公民發現配偶有重婚罪的行為後,也是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到公安局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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