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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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哪些區別

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哪些區別

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是法律上的重婚; 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為事實上的重婚。

已經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形成事實婚姻, 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法律制裁。 但在現實生活中, 不少人採取了規避法律的方式, 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 既不去登記結婚, 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這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事實上的重婚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則不屬於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 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當然, 重婚的含義與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交叉重合之處, 事實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但這種同居是有名分的, 即以夫妻名義相稱, 而不是以所謂的祕書、 親戚、 朋友相稱。

重婚是導致夫妻離婚的因素之一。重婚也是一種犯罪行為,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件是自訴案件,既受害人自己體用證據,向法院起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二)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三)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婚姻案件的受害者發現這類違法人員的,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證據,到當事人居住地的街道委員會、村委會、派出所收集這類人員的違法證據。訴訟到我國的人民法院,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起訴辦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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