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遺棄孕婦算違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同居關係遺棄孕婦算違法嗎?

我們都知道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丈夫出現遺棄正在懷孕的妻子的行為,不僅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應該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那麼如果男女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僅僅是戀愛同居的關係,發生同樣的問題,女方是不是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對“同居關係遺棄孕婦算違法嗎?”這個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同居關係遺棄孕婦算違法嗎?

一、男友遺棄孕婦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同居關係的認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少國家的刑法規定了遺棄罪的結果加重犯,即遺棄致人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但我國刑法對此沒有規定。筆者認為,遺棄行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遺棄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形成狹義的包括一罪,應從一重處罰。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認為,在古代宗法社會,遺棄罪一般僅限於親屬之間,或者説僅限於家庭之間,遺棄罪的罪質便是義務的違反,但是隨着經濟的迅猛發展,一些社會因素髮生變化,必要的危險行為越來越多,很容易使一些人處於無自救力、需要扶助的狀態,因此遺棄罪的客體範圍應該不斷擴大。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其中年老、年幼,並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沒有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繫“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進行理解和認定。

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扶養,實際上是指扶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夠像正常人一樣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須的條件外,在其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下,必須給予救助,更不能將其置於危險境地。《遺棄罪之新詮釋》一文中將行為人的扶養義務歸納為以下四類: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即婚姻法上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相互撫養義務;

(2)職務或業務要求履行的作為義務;(三)法律行為導致的作為義務;(四)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筆者認為,根據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將他人生命、身體置於危險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也應屬於“拒絕扶養”的遺棄行為。

這些行為的實質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養。“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

3、遺棄行為的情節惡劣程度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例如,多次遺棄被害人的,遺棄行為對被害人生命產生現實的緊迫危險,甚至致人傷亡的,孤兒院、福利院管理人員將多名孤兒、患者等送往外地的,應認定為情節惡劣。

(三)主體要件

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此義務來源不限於親屬法的規定,而應該按照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作為義務來源予以確定。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將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往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具有扶養義務;先前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的人,具有扶養義務;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撫養關係,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僱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僱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於這種贍養扶助關係,應予以確認和保護。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無論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還是其他卑鄙動機,都要求是故意為之。

我們可以知道婚姻關係中的孕婦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丈夫如果遺棄孕婦,將以遺棄罪論處。而同居關係中的遺棄問題,情況則會複雜一些,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此類案件還應該參照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