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重婚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政部門重婚的規定是什麼?
民政部門重婚的規定是構成重婚的,應當按照刑法來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的人。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行為人構成重婚罪的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的意思是指,行為中一人或者雙方有一個婚姻狀態還正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那麼婚姻狀態就不算存續,就不會構成重婚罪。
“又與之結婚”的意思是不一定要去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但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構成事實婚姻的,也算是結婚。
“明知”是指在知道他人已經有一個正在存續的婚姻關係時,仍然與之結婚。在未婚的一方不知道伴侶是已婚狀態與之結婚的,該行為人不構成重婚罪,伴侶構成重婚罪。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二、重婚罪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都受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法中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現了重婚、出軌等破壞婚姻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提出離婚申請,同時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進行重婚罪方面的處罰,都是在刑法當中做出的規定,但實際上婚姻法和民政部門頒佈的相關條例和司法解釋當中,對於重婚也做出了一些要求,指的就是存在重婚的這種狀態,就屬於過錯方,需要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