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設立的收留撫養是哪些情況?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我們現在的社會當中肯定有很多的未婚先育的現象,可能是因為我們的思想更加開放的原因。對於未婚先孕的想象有的時候是生下來孩子了,但是不敢自己撫養,所以有發生過丟棄嬰兒的現象。那麼符合民政部門設立的收留撫養都有什麼?

民政部門設立的收留撫養是哪些情況?

孤兒

無法查明其父母或無法查明其他監護人

其他生活無着落的未成年人

一、可以被領養的兒童

可以被領養的兒童必須是還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例如:四川地震出現最多的可能是第一種:喪失父母的孤兒。這裏指的喪失父母指的是父母雙亡,而不是喪失父母中的一個。

二、辦理收養的具體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這些條件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

另外,原則上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比如,這次四川地震的孤兒,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但是要和收養人的經濟水平相一致。同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也就是説,沒有結婚的或者已經離婚的單身男子收養女性兒童,年齡差距應當在四十歲以上。

例外情況: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即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間收養他們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和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等條件的限制。如果是華僑的話,還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對於符合民政部門設立的收留撫養的標準的一般都是有孤兒無法查清父母和監護人的孩子和生活沒有着落的未成年人都是可以符合收留撫養的標準的。我們現在的社會當中肯定有很多的收留的案例,對於收留兒童我們國家也有相關的規定,必須有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收養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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