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一、意定監護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意定監護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監護人能不能繼承遺產,要看以下兩個方面:

1、死者生前有沒有留下遺囑,如果有,那麼遺囑中有沒有他的份額,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就是沒有法定繼承權了。

2、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那要看監護人是不是被繼承人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如果不是,那是不是代位繼承人(也就是第一序位繼承已經死亡,而作為子女代位繼承人);如果不是,而死者還有其他的第一序位繼承人,那他就沒有權利繼承了。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1款、第2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擔任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上述自然人和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的順序,應當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撫養和組織等關係的遠近來確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並且是首位的監護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第三,在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設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由此可知,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僅限於未成年人的近親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監護人是否能夠成為繼承人,他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判斷的,主要是我們國家規定的存在遺囑繼承的這樣一種方式,所以可以在遺囑當中對於監護人留下一定份額的遺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