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條件有哪些方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變更監護人條件有哪些方面?

並不是説有了監護人之後就能夠在其照顧下保證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成長的,因為現實中確實也有部分的家庭因為事故或者父母的個人原因導致未成年人失去了基本的監護,也就是説只要原本的監護人沒有能力或者主觀上不願意擔任其職責就可以滿足變更的條件從而保護被監護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變更監護人條件有哪些方面?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二、變更監護權程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三、變更監護人起訴書範本(供參考)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一)訴訟請求:

1. 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監護;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2000元。

(二)事實與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監護。

由於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隨着小孩慢慢地長大,×××亦感覺到不便與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於自己事業的發展,無暇顧及小孩的生活與學習不説,甚至有酗酒惡習,每每回到家便對女兒進行打罵,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

為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監護權,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費。變更監護人後,原告能夠保證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月×日

綜上所述,法院在正式判斷是否現有的監護人有資格和能力承擔監護的義務或者需要重新找到新監護人並完成變更的時候,都是看目前狀態下原監護人對待被監護人的客觀和主觀情況的,但是實踐中變更的過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的損害才是最大的,所以總的來説還是需要儘可能多考慮其真實的看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