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育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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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育費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現超生行為的需要根據社會撫育費標準交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交納標準,隨着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交納的標準也是有差別的。但是隻要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的就必須交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具體的標準是什麼,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社會撫育費的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如果按省會城市中夫妻雙方均為城鎮户口且超生一個子女、對夫妻雙方分別計算,在徵收標準統一後,不少省份都將大幅下降。如北京市,2013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321元,現行徵收標準是3至10倍,夫妻雙方最低會被徵收24.1萬元、最高可達80.6萬元,而且如果實際收入高於平均水平,則按實際收入為基數的3至10倍徵收。按統一後的標準,徵收額最高不超過24.1萬元。再如成都市,2013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968元,現行徵收標準是6至8倍,夫妻雙方最低會被徵收35.9萬元,最高47.9萬元。按統一後的標準,徵收額最高不超過17.9萬元。收入超過平均水平的,超過部分按1倍至2倍徵收。類似有較大幅減少的城市還有上海、廣東、陝西、江蘇、河南等地。廣東和陝西的現行標準為按基數的3至6倍徵收,上海和河南為3倍,江蘇為4倍。

對比各地現行標準和統一後標準,也有社會撫養費用徵收變化不大的地區,如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2013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2265元,現行徵收標準是2至3倍,不高於平均水平的夫妻雙方最低會被徵收12.9萬元、最高19.3萬元。若按統一後的標準計算,徵收額為6.4到19.3萬元不等,與現行標準差距相對較少。

據悉,目前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具體徵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據國家法制辦介紹,《辦法》出台後,全國30個省(區、市)先後對本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徵繳方式等內容。但是,在實踐中存在着全國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

條例送審稿對超生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進行了統一,但對超生多個子女的情形只規定了加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由各省區市制定。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一)立案:

計生部門工作人員通過信訪舉報、工作排查等渠道發現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生育行為,經審查後應予立案調查。

(二)調查:

徵收單位對違法生育行為要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被調查對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蓋章(按手印)。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從以下途徑蒐集證據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報證明;

(2)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嬰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

(3)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

(4)孕婦的近期生育史的檢查鑑定;

(5)小孩與當事人的親子鑑定;

(6)小孩與當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務所或醫院男、女節育手術等檔案材料;

(8)其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音像資料等。

以上有關證據材料應在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之前蒐集到位。

(三)告知權利:

調查終結,徵收單位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徵收單位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徵收機關應當採納。

(四)作出決定:

調查終結後,徵收單位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屬違法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標準依法作出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2)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3)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4)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

(5)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作出決定日期和徵收機關印章。

(五)送達決定書:

徵收單位作出徵收決定以後,應在7日內向被徵收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以下簡稱徵收決定書)。徵收決定書應加蓋徵收單位印章,由徵收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指定專人直接送達,當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絕接受徵收決定時,可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採取郵寄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的方式。徵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六)執行:

社會撫養費應當由當事人在接到徵收決定書後30日內一次繳清。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載明分期繳納的理由、時間和金額,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的證明,報徵收單位審批。徵收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別困難的,由徵收決定單位將其困難情況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公示,10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由徵收單位批准適當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徵收方式:

由當事人直接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時,徵收單位應持有當地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向繳納當事人開具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票據。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的標準是依據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當時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政策,出現了超生行為,就需要按照要求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只要是計劃生育之外的生育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意味着繳納社會撫養費,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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