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起始日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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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起始日期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權起始日期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從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開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為土地歸國家所有,購買或者劃撥的都是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怎麼辦

1、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 《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2)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將自動續期。准予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 收回

(1)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2) 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期限自取得使用權之日開始,但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的使用一般都具有期限,不同性質的土地期限有所不同,其中住宅的期限最長,並且可以到期自動續約,其餘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後,都需要重新訂立土地使用合同,進行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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