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辭退後應獲得的賠償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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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們代理了一起勞動案件,因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年限長達近20年,任職中高層管理,月工資達到3萬餘元,起訴的金額達到100餘萬元。經勞動仲裁委仲裁已獲支持。現本案正在法院進一步審理當中。

勞動者被辭退後應獲得的賠償與補償

  下文談談關於勞動者被辭退後應獲得的賠償與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

  顧名思義,補償金指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無嚴重過失的情況下,雙方終止勞動關係,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且未必能立即找到下一份工作,故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些補償,以慰辛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依據上述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破產或解散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嚴重過失或故意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對於用人單位的這類行為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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