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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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大力打擊電信網絡犯罪202010斷卡行動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涉嫌幫信犯罪案件上漲較快,目前已經成為各類刑事案件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前兩名分別為危險駕駛罪、盜竊罪)。2022年上半年起訴幫信罪人數就達到了6.4萬人。所以幫信罪目前是實務當中一個相比較而言較的罪名。

幫信罪辯護要點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辯護?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若不明知不構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21 第八條

 

2.被幫助對象是否實施犯罪?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是本罪入罪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第十三條

 

3.如何認定幫助的行為方式和內容?

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的下列行為,情節嚴重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1)為他人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

2)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廣告推廣,包括兩種:

第一種為實施網絡犯罪的個人做品牌宣傳、業務宣傳等推廣;

第二種是為他人為實施犯罪設立的網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廣;

3)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業務。如提供轉賬、現金提取等幫助。

 

但關於支付結算幫助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五、關於正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

 

以信用卡為例:

(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係,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後,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21年 第七條、第十條

 

4.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第十二條

 

5.是否為單位犯罪,若是單位犯罪是否為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第十四條

 

6.是否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

 

7.是否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賬退賠等量刑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

 

 

 

 

 

二、實務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辨析

案例分享202012被告人鄒某在微信兼職羣中認識犯罪嫌疑人高某在逃),鄒某在高某鼓動下分別在2021116日和2021121日向高某提供其本人三張銀行卡並且駕車陪同其取現期間總共有9筆資金流入鄒某三張銀行卡可以查清上游犯罪的資金有7),鄒某主要是以刷臉方式提供轉賬幫助其中有一筆2萬元取現是鄒某現場通過銀行櫃枱取現事後鄒某獲利2300

 

我是被告人某的辯護人,案件從被告人鄒某被刑事拘留我們團隊介入後先後向公安機關提交不予逮捕意見書和檢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見書》,後被告人鄒某在第35條成功取保在案件從公安移送檢察院後我們團隊在第一時間進行閲卷經過閲卷後積極向檢察院溝通我們認為對於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構成幫信罪而非掩隱罪最後檢察機關認同我們觀點量刑建議從一年6個月改成10個月

 

從法律規定上來分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最大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上游犯罪中所處階段和所起作用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和第三百一十二條可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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