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辯護要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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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辯護要點是什麼?

一、行賄罪辯護要點是什麼?

1、第一個主要辯點是看被告人有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現在的司法解釋對不正當利益的範圍擴大化,把社會上常見的求人辦事現象都涵蓋了進去,比如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審批項目的程序過慢,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為了加快審批進程,去找關係送錢,這也被納入不正當利益範疇。但畢竟還是有一些人送錢目的是被索要,而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錢,並沒有獲得不當利益,這種情況下就不應當認定為行賄犯罪

2、第二個主要辯點是看犯罪性質,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兩者的處罰幅度相差很多,個人的行賄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第三個主要辯點就是前面談到的,律師要審查案件證據並詢問被告人,注意有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況,如有就可以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個人或者單位在競標過程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如果數額較大,會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審查起訴,到了法院審理環節,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應該着重從幾個方面入手,看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被告的認罪態度及有無立功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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