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勞動律師 - 公司員工請病假享受什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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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勞動律師|公司員工請病假享受什麼待遇?

一、案情簡介

2010年6月,江女士入職A公司從事電器銷售業務工作。

2016年6月,江女士因意外受傷向公司請假三個月,傷後住院治療,江女士痊癒之後回公司上班,江女士要求A公司支付病假待遇,A公司以江女士未上班為由拒絕支付,江女士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病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法院裁判

    判決A公司支付江女士經濟補償金及病假工資。

三、律師點評

洛陽勞動律師|河南藍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和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單位應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及參加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員工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企業在該期間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且應當按照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待遇。

四、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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